1、当事人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当。被申请人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必然在心理上产生消极现象,想方设法对抗法院执行。最为典型的是被申请人“充分”利用法律规定,“找出”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各类证据,在形式上是法院对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立案审查,实质上是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人设置执行障碍,拖延法院执行案件。
2、法律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存在局限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两种。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中级人民法院只对仲裁裁决作程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这就导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另外,法律还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因此被申请人往往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千方百计使执行人员作出不予执行裁定,阻止法院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3、部分仲裁裁决文书质量不高,制作粗糙,亦是一些被申请人异议成立的重要因素。有些仲裁裁决书由于只注重裁决结果,却不注意在认定事实、证据的分析及适用法律条款等方面进行准确、全面的表述,造成上述种种缺陷,成为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