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符合以下要求: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非机动车查验、业务办理、牌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非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种类、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非机动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加装电子芯片的非机动车号牌除号牌材质和厚度外,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并事先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交验车辆。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国家标准,且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