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纳购房定金之后,如果当事人不需要购房了,而开发商还没有进行定金退还的话,那么其行为是不合法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对于购房合同定金的处理,应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