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账本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在会计核算中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果账本丢失,后果是什么,刑事责任判几年?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丢失账本的刑事责任判几年
丢失账本不一定会承担刑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要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去所在的税务局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要罚款的。
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未按照度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问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答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回处分;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答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帐簿等丢失无法清算,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规定: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独立财产的保证,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营的保证,是国家对其征税和管理的重要凭证资料,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一旦账册丢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则无从查找,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无从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常理公司的账册应当是完备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可以完全控制,以备各种审查,除不可抗力外,无论何种原因的丢失,都显示股东的疏忽和怠于行使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刘-惠等人虽然主张公司的账册有法定代表人范-华控制,但按照公司的治理结果,范-华应听命于股东会,在经过法院多次明示和要求的情况下,刘-惠等人未能交出账簿共清算,只能视为账册丢失,刘-惠等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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