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继续履行;
8. 赔偿损失;
9. 支付违约金;
10.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 赔礼道歉。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是:
1、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产生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是具有制裁性的法律责任;
4、民事责任主要是具有财产性的法律责任;
5、民事责任主要是具有补偿性的责任,也包括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