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是监管部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优势等开展垄断行为,不断妨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从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阿里巴巴“二选一”的反垄断调查结果,并对其处以182亿元的罚款,创下中国反垄断行政处罚最高纪录,再到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34亿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力度不可谓不强,影响不可谓不深远。在行政立法层面,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在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等级,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反垄断法(2022)》从法律也对该问题做了积极回应,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