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政府主导拆迁中,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部分。
2、返还款人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