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民法典第181条条款内容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典第181条内容解读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2、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可以针对他人的财产反击的。正当防卫的类型有:
(1)对他人行为的人身防卫。他人无端挑衅,甚至开始动手伤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2)对占有物品的防卫。他人要锯掉占有人的枣树,占有人可以采取排除妨碍的方式保护枣树。
(3)对他人滥用权利的防卫。民事生活是有序的,当民事行为多变且暂时没有约束性条款时,不规则的侵害是难以预料的,防卫人的自力救济是一种正当的方式。
3、正当防卫需要具备如下要件:
(1)目的要件。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
(2)时间要件。防卫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如果不法行为尚未开始、实施者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完毕,则不能进行防卫。
(3)对象要件。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措施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得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进行防卫。如果受害人对侵权人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不慎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对于该第三人的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规则,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4)限度要件。防卫人采取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需要承担适当的责任。所谓适当责任,是指防卫人不对侵权人的全部损失赔偿,而是根据防卫人过错程度,由防卫人在损失范围内承担一部分责任。
4、防卫过当中的不应有的损害是指扩大的损害,超出一般人想象的损害,加大的损害。
防卫人在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基础上,保护自己利益的行为上加大,对侵害人的破坏程度加大强度,造成侵害人自力救济不能行使。在侵害目的无法实施时,防卫人仍采取过激的行为保护自己,可能就伤害到侵害人的合理利益。比如,侵害人故意伤害他人,防卫人已经保护了自己不受伤害,侵害人已经放弃了伤害行为。防卫人在气恼的情形下,将保护的行为演变成伤害的行为。
综上来说,我国民法典第181条规定的是正当防卫的内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从目的、时间、对象、限度等四个方面去看,构成了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要注意防卫不能过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否则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