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纳税人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两档,具体为:
①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②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而非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税收优惠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