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凡来我市就业、创业、务工的市外居民,可凭聘用、就业协议(合同)、组织人社部门录用文件或用人单位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户口簿,落户单位集体户或城镇公共户口簿,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同户人员可申请随迁。凡在我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公寓)的市外居民,可凭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落户我市城镇,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同户人员可申请随迁。凡在我市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就读的市外学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证明,申请迁入学校集体户。凡市外居民均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和被投靠方同意落户的承诺书和户口簿,投靠其我市城镇户籍的亲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