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支队归消防救援总队管。“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应急、工商、质监等部门并列。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总队等并列。
(1)消防法第六条修订。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此次修改减少一个“其”字,字面意思发生了很大改变,修法大事不应解释为疏忽,减少一字意味着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的关系定位较之前在公安时有较大不同。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挥。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其中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除此款之外所有授衔人员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人员,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领导并不授予“管理指挥人员”衔,因此法律上没有授予其指挥权。
(3)消防救援机构具有相对较强的独立性。在新修订的消防法中,多处独立出现“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应急、工商、质监等部门并列;在国家部委等发文中,也将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总队等并列。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理解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机构)定位在应急管理部直接领导下,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与这支队伍(机构)并没有隶属关系。而各消防救援支队归消防救援总队管。在应急管理部直接领导下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机构),将有利于其队伍稳定,在应对全灾种处置、履行大应急任务、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时有其优势,同时,与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和相互协作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