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孩子和女人的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性更多的分数,还可以在财产类型上将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女性。毕竟,从习惯力量、传统因素的影响、妇女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征等方面来看,离婚后,一般妇女在找工作和谋生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会的帮助;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当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并能够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的专业或专业需求,以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坏、损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