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为贩毒者介绍购毒者。居间介绍者明知贩毒者有出售毒品的意图,仍积极为其介绍购毒者,畅通贩毒渠道,使贩毒行为得以顺利进行,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既有贩毒的共同故意,又有贩毒和帮助贩毒的共同行为,二人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有无从中获利不影响犯罪认定。2、购毒者介绍贩毒者。居间介绍者受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致使毒品成功流转。3、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居中撮合。这种情形下,居间介绍者明知双方进行毒品交易而提供帮助,促成双方交易成功。提供帮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提供人物信息,有的是提供场所,有的是买卖双方并不见面而是由居间介绍者转交毒品和毒资,有的甚至是以不作为的方式默许买卖双方在其家中交易毒品等等。不论形式如何,也不论介绍人有没有牟利的目的,更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都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