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食品的进口,进口企业应当持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商出口国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
3:进口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且报检时需要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4: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