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01、国高新优惠政策
1、财务价值(1)企业所得税率由25%降低为15%。
(2)研发费用税前(按175%)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制造业企业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
(3)省、市、县、园区资金奖励(直接奖励+研发费用奖励):企业通过省高新认定后,新认定高企将给予5-20万元补助,复审企业将给予5-10万元补助。企业通过国家高新认定后,新认定国家高新将给予10-50万元补助,复审企业将给予5-20万元补助。具体补贴金额,以当地的实际补贴金额为准。
(4)申报政府有关科技计划等各类项目优先立项+金额增加。
(5)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摊销。
2、资本价值(1)企业融资上市的有利条件。
(2)有利于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
(3)创投税收优惠。
(4)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吸引人才,建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研发组织管理制度,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自主研发创新,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
3、品牌价值(1)对市场营销、招投标工程、合资合作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2)证明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3)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4)促进企业管理规范。通过高企认定,要求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和经营,引导企业自觉用高企的理念管理企业。
(5)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高企认定,促进科技型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优秀企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实现科技型企业高企化,高企优质化,促进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02、国高新认定条件
1、认定条件(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具体从七个方面来加强审核标准:
(1)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认定
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或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
例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
(2)软件著作权的认定
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作,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
注: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
(3)研发费用的核算认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
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4)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有对应的合同,还有发票及知识产权证明。
(5)产学研协议认定
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9-2021年。
注: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有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
(6)“一条龙”逻辑认定
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7)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认定
2021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
注:有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
03、国高新认定要求
1、一票否决制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两级分层制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将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纳入进来,更为合理,利好于涉农、涉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而两级分类的模式,也充分考虑了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性要求、授权审批严格程度等方面,这有利于相关行业的企业充分利用其知识产权、合理维持其高新资质。两级区分的意义在于I类知识产权在有效期限内可以无限制使用,而II类知识产权则只能使用一次。
3、排他性权属要求要求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且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同时,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表明,不少集团企业内的关联公司已经不能通过共享的方式分别申请高新资质。
4、核心性要求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所谓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5、有效性要求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该要求明确了专利等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书面证明资料。虽然授权通知书专利有效性的证明力较授权证书弱,但是缴费收据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
6、弱化时效性要求考虑到知识产权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时效性的要求。具体来说,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而对于I类知识产权则没有次数限制。较于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内取得”而言,其时效性限制弱化。从时效性限制改为次数限制,II类知识产权依然可以使用三年(因为一次高新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而I类知识产权则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