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依据规定,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如果开发商承诺送出去的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