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章程
1.初始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如果某一个“股东”未签字,则意味着其并无发起成立公司的意思表示,除非该股东事后予以追认,否则章程对其不发生效力。
2.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要对股东签名进行形式审查。
3.如果一个“股东”未签字,属于明显的形式上的瑕疵;此时仍然予以注册,公司登记机关属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过错。此时,该“股东”可以要求撤销公司登记。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还可以要求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赔偿。
4.如果“股东”只是被他人冒名签字了,这个一般通过形式审查无法判断出来,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注册后,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可以要求涂销股东登记,但登记机关对此并无过错,因此不能要求登记机关赔偿损失。
二、后续章程
1.后续章程,也就是对初始章程进行修改后的章程,全体股东签字不是必须的。
2.需要的是公司召开股东会,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形成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
同意修改章程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并不需要必须在修改后的章程上签字。
3.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也就是说,只需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另外,要求全体股东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上签字,有时也不现实,因为可能部分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投了反对票,他们是不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自然也不会在公司章程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