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
2、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中就有支付救助报酬的类似规定。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
海难救助最初始于纯救助,以后发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志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制订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除去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外,在传统海商法中,还有一种按救助人所使用的设备、人力和时间计付报酬的救助方式,称为雇佣救助或实际费用救助,但现代海商法已将其划归海上服务项目之中。
3、法律依据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海难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结伴垂钓落水同伴拒不救助担责吗
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违法及是否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伴对溺死者的溺死没有责任。简单的说,就是同伴没有造成他被溺死的危险。如果他被溺死是由于同伴的行为造成,比如打闹中溺死之类,那么同伴就必须承担责任。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救助者不起诉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是不担责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得到政府的基本生活救助吗?
政府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即使在自然灾害过后,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仍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救助来渡过难关。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此外,根据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不求任何回报参加社会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国家支持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加入到社会救助的队伍当中。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可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途径是多样的,其救助的途径和方式包括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
在逃期间见义勇为救助落水儿童行为人是否构成立功
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立功主要是检举、揭发他人的行为,是法定的从轻情节。
在押期间的立功表现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可以减刑,但逃亡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在量刑时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标准,目前国内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无此方面的明文规定,因此,不会认定为立功。
但是,见义勇为可视为悔罪的表现,也是一种态度的证明,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