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
【法律依据】: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入学、各级各类培训(指文化补习、辅导等),不具备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它合理费用:㈠ 筹办期招生的; ㈡ 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㈢ 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㈣ 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㈤ 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㈥ 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㈦ 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㈧ 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㈨ 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它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