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债权有以下职能:一是请求履行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二是接受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三是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保护。三是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