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属于雇佣劳动,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既然雇佣关系成立了,医药费也应该老板承担。如果老板不履行责任,可以按雇佣关系去法院起诉,但是要有一些证据,比如其他工友的证言,以及伤残鉴定。
临时工属于雇佣劳动,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既然雇佣关系成立了,医药费也应该老板承担。如果老板不履行责任,可以按雇佣关系去法院起诉,但是要有一些证据,比如其他工友的证言,以及伤残鉴定。鉴定的话起诉到法院以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或者请律师,律师也可以委托鉴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依据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三、临时工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3、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4、在《工伤保险条件》中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以上仔细的说明我们可以确定,虽然临时工并有签署相应的劳务合同,但是当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一些工伤,雇佣公司必须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并且根据相应的工伤管理保险条例,处理不同金额的赔偿问题,所以相关临时工可以认真阅读以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