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要约指希望与特定人签订合同发出的意思表示,而邀约则是指在要约邀请前作出的商业会谈等要约的前奏。
一、要约的特点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有特定的目标,发出合同要约。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要包括数量、价格、交易方式等合同的基本信息。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将受合同中某些条款的限制。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即希望与其缔约合同的特定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且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即合同成立。
二、邀约的特点
邀约一词多用于直销、传销、业务员、商务工作等活动中,特别是业务人员;或是邀约出席嘉宾,邀约前来喝茶、聊天、吃饭、游玩等,把准客户约过来在某地方见面,这在直销里面叫作邀约, 在保险里面叫作电话约访。
邀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以邀约往往采用信函,对话的方式。
三、要约邀请具体指
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往往采用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要约邀请如: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要约是法律用语,是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邀约则多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的约会,属于生活用语。而要约邀请是要约之前的要约,希望对方能对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