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恶意抢注商标的判断依据

律师回答
摘要: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包括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等;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注册他人商标;注册后高价兜售、侵权诉讼等。恶意注册本身未造成损失不需赔偿,但可根据民法典判令停止侵权、赔偿费用等。法院无权宣告商标无效,只能要求商评委裁定。滥用诉权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从商标构成角度分析,恶意抢注行为包括:
(1)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2)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3)围绕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
(4)将他人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同音、形似替换以及采用名人姓名的谐音。
2、从特定关系角度分析,恶意抢注的行为,包括:
(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抢注人与在先使用人具有前一条中所述行为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
3、从注册后的行为角度分析,恶意抢注行为包括注册后高价兜售、许可商标的行为和进行恶意侵权诉讼的行为。
即使认定恶意注册,但仅仅是注册行为的话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是不需要赔偿的,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商标被驳回、被撤销或者还给对方,无其它法律责任。若经综合判断商标申请人的确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抢注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则可依据《民法典》第15条判令恶意抢注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举证费、律师费、消除影响等责任。由于在我国司法程序中,法院无权直接宣告商标无效,故在判决中法院只能采取“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最终由商评委根据《商标法》进行恶意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恶意抢注人滥用诉权的情形,司法判决不能仅仅是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令恶意抢注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结语: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商标构成、特定关系和注册后的行为。如果恶意抢注者仅仅进行了注册行为而未造成损失,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会导致商标被驳回、撤销或归还给原权利人。然而,如果综合判断认定恶意抢注者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5条,可以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举证费、律师费和消除影响等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无权直接宣告商标无效,而是委托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进行无效宣告。对于滥用诉权的恶意抢注者,法院有权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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