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何区别?

律师回答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是新增加了一个债务人,但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的替换,也即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由新债务人负担债务。风险提示:债务加入后,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既可以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新债务人承担责任。如果经债权人要求后,新债务人拒不履行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有何区别?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方与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系同一内容,债权人接受即可。2、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3、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债务加入中,在风险提示: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

什么是债务加入?

1、债务加入是债务承担的一种。债务加入是新增加了一个债务人,但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2、在债务加入中,合同主体不仅包括债权人与原债务人,还包括新加入的债务人。债务加入后,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既可以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新债务人承担责任。如果经债权人要求后,新债务人拒不履行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风险提示:债务加入有三种方式:第一、第三人与债务人、债权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二、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需要注意,实践中一般认为债务加入无需经债务人同意,因此可以由第三人直接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第三人向债权人进行单方承诺,且明确表示愿意履行债务。

债务加入的特点有哪些?

债务加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债务加入应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2)原债的内容允许债务加入。(3)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5)定性标准较低。从保护债权角度出发,将当事人间的协议认定为债务转移而非债务转让无疑是增加了责任人及责任财产,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风险提示: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双方合意)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风险提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3、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加入判决法律依据

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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