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的情况有:
1、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法合同,经办人也有公司的授权委托,即合同签订人为公司的,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个人不承担外部法律责任;
2、经办人未经法定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的另一方知道经办人没有法定授权,经办人的公司事后不会承认合同,因此经办人无权代理,经办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经办人没有法定授权,并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的另一方不知道经办人没有法定授权,如经办人有介绍信、有空白的合同已加盖公章等。这种情况符合表见代理人的特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