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在我国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容留卖淫次数如何认定?
在组织、容留卖淫案件中,组织或者容留多人或多次卖淫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甚至是否是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因此有关卖淫的次数的认定,是案件需要查清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实务中对卖淫事实的认定情形,大致有以下两种:
1、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这种情况下可以收集到嫖客的证言,卖淫女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甚至在收费电脑或相关书证中查到的有关卖淫次数的记载,有这些证据证明的卖淫事实,公安起诉意见书中往往予以认定,这些事实也是各方最没有异议的,在此不赘述;
2、没有被当场查获,没有收集到嫖客的证言,案卷中有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具体的时间段大致的卖淫次数,犯罪嫌疑人或者承认或者抵赖,由卖淫女或者犯罪嫌疑人记载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有关卖淫次数的相关书证证实了具体的卖淫次数,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用来存储营业款的银行卡的查询清单反映的存款余额,与记载犯罪次数的金额能相互印证。在这种情况下,公安起诉意见书往往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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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