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责任的性质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答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行政违法是行政责任的前提,如果行为主体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责任就没法产生。

2、行政责任;

3、责任能力。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即使其行为构成了行政违法,也不被追究或者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对行政相对人中公民责任能力的规定;

4、行为过错。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3、特征不同

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1)是一种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征:

1)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后果;

2)这种违反义务的行为没有超出行政法规定的违法限度,因而适用行政法上的制裁措施;

3)责任措施是由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者向国家承担的责任;

4)对于责任承担者来说,是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是体现社会谴责和国家惩罚性的一种法律上的负担。

高空坠落物责任性质是什么

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高空坠物举证责任划分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网络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二、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行为是某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不必表现为实在的损害结果,即具备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

侵犯姓名权的责任要件有哪些?

1、有侵害行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2、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

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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