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 第八条 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匿,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银行债权的;
(八)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
(九)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