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证据保全为了保证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采取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的物品。扣押一是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