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罚款不需要开发票。发票属于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企业的罚款收入不属于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应开发票。工商罚款属于行政性收入,是开具财政收据的,没有发票的。不开收据的,可以到工商所的上级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反贪局举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哪些情况需要开发票1、在生活经营的过程中,个人、单位在购销商品、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要依法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2、公对公转账;3、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请问他不开单可以告他吗
罚款不开收据,这就是变相贪污罪,属于执法犯法。可留有证据,向纪检委举报。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可以啦,当然可以
请问有没有规定时间才算贪污行为
没有规定时间,有这种情况,直接投诉就行
请问到什么单位去告他们
纪检委
谢谢
还有其它单位可以告吗
反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