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166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即有约定的按约定来,没有约定的按照“持股比例”就是认缴来分配。
《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即表决权根据“持股比例”分配,即认缴,且由于同股同权,表决权不得另行约定。
股权比例是衡量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之一。这个指标是负债总额与股东权益总额之比率,也叫做债务股权比率,该指标反映由债权人提供的资本与股东提供的资本以相对关系,反映企业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