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江苏省人社厅日前联合省财政厅、省医保局下发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将由6月底前的19935元下调为16842元,下限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为7.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