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江苏省人社厅日前联合省财政厅、省医保局下发通知,从7月1日 起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将由6月底前的19935 元下调为16842元,下限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为7.7%。据了解,这是近年来江苏首次下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