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济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哪些方面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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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发布,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已确定,其中,财政划拨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市财政局提供的个人代扣数据为准,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2%。对于建制三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该单位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或全市其他职工平均工资1800元执行,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5%-12%之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
二、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1、度财政划拨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市财政局提供的个人代扣数据为准,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2%。
2、建制三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该单位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或全市其他职工平均工资1800元执行,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5%-12%之间。
3、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为10%,缴存基数按济源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998元执行。
4、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998元)的3倍执行,最低缴存基数为济源市最低标准工资1240元。执行最低标准工资以下的职工,职工可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按最低缴存基数执行。
5、建制三年以下的开户单位缴存基数仍可执行管理中心缴存优惠政策,最低缴存比例为5%。
①新建制单位建制当年(7月以后建制),缴存基数可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或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1500元)执行。
②建制第二、第三年7月-6月建制)可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680元)执行。
6、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管理发展情况,适当提高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三、调整时间
1、度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自7月1日起至8月15日结束。
2、度住房公积金未交清的单位,须在缴清后方可进行度基数调整。
3、各单位缴存基数在核定后的下一月执行,7月份以后进行核定的单位,须从7月份开始执行。
4、本规定的执行年度为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四、调整办法
1、各单位在调整基数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签字的3、6、9、12月份的工资表,由管理中心提出单位缴存基数初步意见。经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并经中心业务信息系统电子确认,作为缴存单位缴存依据。
2、各单位在缴存基数、比例核定调整时,专管员应携带数据盘到中心拷贝职工基本信息,完成调整申报工作后方可办理汇缴。
3、各缴存单位应按照管理中心要求做好日常汇缴,按月缴存,准确到人,及时入账。
4、各单位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及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根据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相关通知,最低标准工资为每月2000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利率上限控制。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实行利率下限控制。因此,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最低标准工资为每月2000元,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为每月5.5%左右。
结语: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都适用该通知。具体来说,1、2、3、4、5、6类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市财政局提供的个人代扣数据为准,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2%。而6、7、8类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则按该单位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或全市其他职工平均工资1800元执行,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5%-12%之间。此外,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为10%,缴存基数按济源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998元执行。最后,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998元)的3倍执行,最低缴存基数为济源市最低标准工资1240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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