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2.单位录用的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基数按照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3.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二、缴存基数下限、上限及其缴存额上限
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哈尔滨市2014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16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1050元/月;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900元/月;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850元/月),上限为2014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2,88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