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二)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 证》等相应的证明;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