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燃气设施罪立案标准只要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及应立案追诉。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
具体如下: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作为如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拆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重要零部件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2、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件、行为人采取的破坏方法等各方面加以综合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