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发布《薛某、萧县鹏程中学行贿、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皖0303刑初425号。
薛某,男,1966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高中文化,萧县鹏程中学董事长、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宿州市萧县,住萧县,因涉嫌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日经蚌埠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蚌埠市蚌山区监察委员会对薛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4日经蚌埠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薛某决定延长留置三个月;2020年3月18日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2020年5月22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6月1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行贿罪。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为让其儿子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到王某办公室找其帮忙并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后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
2、2019年4月,因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安徽,被告人薛某听说有人举报其涉黑涉恶线索,县委书记王某充当保护伞,遂让王某帮忙找关系打听消息,于2019年7月的一天,安排驾驶员张某送给王某人民币100万元。
二、单位行贿罪。
(一)2008年,被告人薛某出资成立萧县鹏程中学,并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萧县鹏程中学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王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95万元、美元1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
宿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王某人民币6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王某在浙江省海盐县挂职期间,被告人薛某得知王某将担任萧县主要领导后,为维护与王某的关系,获得其对萧县鹏程中学的关照,到浙江省海盐县送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美元10万元。
2、2017年,萧县鹏程中学所属城东校区被萧县人民政府协议收购。2018年,被告人薛某为尽快拿到收购款项,送给王某人民币40万元,王某同意帮助并收下该款。
3、201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薛某为谋取或感谢王某对萧县鹏程中学办学等方面的关照,也为了继续维系关系,被告人薛某均到王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王某均收下。
4、被告人薛某为维护与王某的关系,获取其对萧县鹏程中学的关照,2013年7、8月,在王某到上海住院期间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在萧县人武部王某宿舍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5、2013年7月,因萧县鹏程中学校长李世汉被其情人故意伤害一事,萧县鹏程中学法定代表人薛某为控制舆情和减少负面影响,找王某帮忙,于2013年8、9月,被告人薛某在萧县人武部王某宿舍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
6、2014年初,萧县鹏程中学法定代表人薛某因拨付义务保障金找王某帮忙,王某答应并给时任萧县教育局局长刘继新打电话要求关照鹏程中学义保资金。2014年4月,萧县教育局将义保资金发放给萧县鹏程中学。2014年5月,被告人薛某在鹏程中学东校区大门口送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
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因萧县鹏程中学在萧县凤北新区选址建设新校区事情,分别找王某和王某帮忙。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通过王某的司机谢某送给王某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再次通过谢某送给王某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3、4月,被告人薛某在鹏程中学东校区大门口送给王某人民币20万元。在王某和王某的帮助下,萧县鹏程中学在萧县凤北新区规划一块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用于建设新校区。
8、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薛某为感谢王某在其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也为了继续和王某维系关系,安排驾驶员张某送给王某人民币20万元。
(二)2010年,萧县鹏程中学出资设立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萧县开发了“衡德?龙庭御景”房地产项目,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书记王某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王某人民币1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4月,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衡德·龙庭御景”住宅楼建成后,萧县供电公司以线路不合格为由,不予验收。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找王某帮忙,并送给王某人民币5万元。在王某的帮助下,“衡德·龙庭御景”住宅楼顺利供电。
2、2017年上半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龙山明珠·亿洲城”小区预售许可因规划问题未获批准,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分别找王某和王某帮忙,被告人薛某送给王某人民币40万元,薛某通过驾驶员张某在萧县人武部王某宿舍送给王某人民币100万元,后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顺利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证。
3、2017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萧县“亿洲城”房地产项目时涉嫌违规开采矿石,萧县国土局对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进而引发行政诉讼。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分别找王某和王某帮忙,被告人薛某送给王某人民币40万元,通过其驾驶员张某送给王某人民币50万元。
4、2017年下半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拟出资设立宿州艺术中专学校。为获得王某对此事的关照,被告人薛某给予王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王某答应帮助并收下该款。
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调查机关查证属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一、被告人薛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已缴纳);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