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中旬已过,许多企事业单位员工当月工资已经到账。在某金融机构工作的王先生拿到工资条时却发现,到手的工资少了不少,细一看,是这个月个税比上个月多扣了300多元。啥原因?
咨询后才知道,王先生这个月赶上了“税率跳档”。按照新税法,个税采取累计预扣法,随着累计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从低到高,达到一定数额就会产生税率跳档,月度纳税额也随之增加。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等临界点时,“税率跳档”就会出现,而且收入越高,越早会遇到“税率跳档”的现象。日前,黑龙江省税务局就近期的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新个税法实施后,个税实施累计预扣法,随着累计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从低到高,达到一定数额就会产生税率跳档,月度纳税额也随之增加。税率跳档实际是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由扣缴义务人或居民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从收入中扣除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按所对应的税率级次分别计税,就是“税率跳档”。
王先生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为12100元,每月享受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和1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和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100元。2019年1-7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5700元,低于一档规定的36000元。所以按照“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中的一档税率,1-7月份,王小聪应缴个税每月均为:35100×3%÷7=153元。但到了8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40800元,超过了一档规定的36000元,此时便出现了“税率跳档”,适用税率条跳至10%。即:8月份应缴税款为40800×10%-2520-1071=489元,比之前多交了336元。
新的计税方式产生的“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现象,全年交的个税总额实际上是一样的。2019年1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转变为累计预扣法后,采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按照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预扣率。从一个纳税年度来看前后两种计算方式所缴纳的个税总额是一样的,但累计预扣法让纳税人可以在最初的几个月优先享受较低的预扣率,能够获得充裕的现金流,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说其实是为纳税人让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