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基本属性不同:前者是行政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属社会福利性质;后者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投保出于自愿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它和被保险人之间是等价交换关系;
二是对象和作用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及其家属,是他们在生、老、病、残、伤和失业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后者则以任何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为对象,区别生命的不同阶段,身体的不同部分和财产可能发生的不同事故进行投保,以期事件发生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前者保险金主要来自劳动者工作时劳动成果的积累,劳动者进行社会劳动者,对社会作了贡献,并少量交纳了社会保险金,亲获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于此建立权利与义务关系;后者保险费来自个人收入(包括财产收入)、领取金额多寡取决于投保金额的多少,权利与义务在金钱关系上对等;
四是立法的范畴不同:前者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后者属经济立法范畴;五是管理体制不同。前者属行政领导体制;后者属财政金融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