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2、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