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查清申请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非行政机关和未经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申请执行的主体。根据这一规定,有权申请执行的应当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经过复议的案件,如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原机关申请,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申请;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是适格的主体。
二是查清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看,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对于前两种情况,只要行政机关申请就应当受理,第三种情况,即使是行政机关申请也不能受理。至于行政机关依照规章申请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参照规章的规定,只要规章不予法律、法规相抵触,也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