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费补助待遇。
1、因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应事先凭病历卡、住院通知等到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急诊住院的,失业人员或家属可在一个星期内到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机构补办有关手续。
2、失业人员应在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除急诊住院外,失业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享受医疗补助。
3、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中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可享受50%的医疗补助。凡未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自行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补助。
4、失业人员因病需转外地诊治和居住外地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事先征得区就业管理机构同意,并参照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医〔2000〕8号)进行管理。
5、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累计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的最高限额为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一、失业保险组成内容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