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仍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赃款赃物,司法机关都有权追缴,而对一些已被犯罪分子处理掉的赃款赃物能否追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注意区分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有偿取得的赃物。善意取得的,不能予以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果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但是,如果赃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如文物、金银等,即使是善意取得,也要追缴。因此贷款人无须向公安上交借款。
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