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董事会召开有以下程序:按公司章程的要求通知董事会成员关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到会签到;会议开始;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最后董秘或董事长宣布决议通过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