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取消产生退票费报销如下:
1、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报销手续,包括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2、财务部门审核出差费用开支,对于未经批准出差、超出部分的费不予报销;
3、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法律依据: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办法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二)开票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受票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