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对于建筑服务企业而言,收取预付款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在纳税方面,收到预收款后,企业需要关注的是预收款对应的纳税义务何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法确定完成时间,则该预收款应当在实际开具发票时列为已含税收入,作为应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建筑服务企业能够确定工程竣工日期,则应当在该日期把预收款列入应税销售额,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这就要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工程竣工日期,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确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除了关注竣工日期外,还需要关注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工程结算方式、工程变更等。这些条款可能会对预收款的纳税时间产生影响,企业需要进行全面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法确定完成时间的建筑服务,其收到的预收款,在实际开具发票时列为已含税收入作为应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能够确定竣工日期的,应当在该日期把预收款列入应税销售额,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