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赊销和分期收款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交易方式。然而,它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对于赊销,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时,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因此,销售方应该在发生销售行为时及时计入销售额和应税所得,并在税期内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如果销售方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则可能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与之相反的是,对于分期收款,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为每次款项收到之时。也就是说,如果在分期付款的过程中某一期款项未收到,则相应的纳税义务也不会在此时产生。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需要等待相应的款项到账之后再计入销售额和应税所得,并在相应的税期内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赊销和分期收款可能会结合起来使用,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和税务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赊销、租赁、装让财产等方式取得所得的,应当按照其实际所得计算应纳税额;所得实现的时间和方式不同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得计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