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怎么处理?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诈骗罪可以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数额,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达到数额标准,诈骗医疗款物酌情从严惩处;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诈骗医疗款物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