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西安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对象:1、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2、已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我市范围内营业执照;3、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4、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5、已经过用人单位初审通过并进行公示后无异议。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资金,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购房补贴由财政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财政承担部分,开发区自行负担,城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市财政70%,区财政30%),其它7个区县由市财政负担。租赁补贴由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财政体制发生变化时,市县分担比例另行明确。政府承担的人才货币化补贴资金(包括区县、开发区分担部分),由市保障中心按照年度人才货币化补贴发放计划(每年10月前确定),在每年预算编制时向市财政局申报预算,执行中根据人才安居补贴审核情况,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对各区县及开发区应承担部分,在年底财政决算时,按照市财政垫付情况结算回市财政。每年人才货币化补贴发放计划应明确引进人才的'隶属区划、人才分类等情况,每年人才货币化补贴发放情况应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各区县及开发区。
法律依据:
《西安市人才安居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人才安居房租住,租金根据不同层级人才确定,人才安居房包括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用人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资金,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购房补贴由财政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财政承担部分,开发区自行负担,城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市财政70%,区财政30%),其它7个区县由市财政负担。租赁补贴由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财政体制发生变化时,市县分担比例另行明确。
第六条 政府承担的人才货币化补贴资金(包括区县、开发区分担部分),由市保障中心按照年度人才货币化补贴发放计划(每年10月前确定),在每年预算编制时向市财政局申报预算,执行中根据人才安居补贴审核情况,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对各区县及开发区应承担部分,在年底财政决算时,按照市财政垫付情况结算回市财政。每年人才货币化补贴发放计划应明确引进人才的隶属区划、人才分类等情况,每年人才货币化补贴发放情况应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各区县及开发区。
第七条 申请人才安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B、C类人才(可申请购房补贴、租赁补贴、政府人才公寓方式保障);经市人社局认定的D类人才(可申请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E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租房)。
(二)已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我市范围内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或安置的拆迁安置住房。
(四)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